欢迎访问敦煌世界地质公园官方网站。
敦煌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地质公园

雅丹地貌自然景区保护管理暂行办法

作者:admin 发布时间:2019-02-15 16:36

敦煌市人民政府           二〇〇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 

   
      为了更好的保护、开发和利用雅丹地貌自然景观,适应我市旅游业发展的需要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》、《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》的有关规定,特制定本办法。
       第一条  凡在雅丹地貌自然景区内进行保护、开发、建设和游览、旅游服务等活动的单位或个人,必须遵守本办法。
       第二条  本办法由雅丹地貌自然景区开发保护管理处(以下简称管理处)负责实施。管理处是受市政府委托行使对雅丹地貌保护、管理、监察职能为一体的管理机构,隶属市旅游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领导。
       第三条  雅丹地貌景区管理处主要职责是:
      (一)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颁布的有关自然景区保护、开发的法规、条例、制度及景区管理的各项政策。
      (二)按统一规划、开发、建设的原则,负责制定总体规划,实施方案和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等,报市政府同意后实施。
      (三)做好对外宣传,招商引资工作,充分利用一切有效形式,加快包装促销。
      (四)多渠道筹措资金,保护、开发、建设雅丹地貌自然资源。
      (五)监察、纠正、处理单位和个人在景区内的各类建筑、公用设施、公共道德、职业道德、环境卫生等方面的违章行为。
       第四条  雅丹地貌景区必须严加保护,未经允许,禁止任何形式的改变自然地貌和周围环境的活动,切实保持原有的自然风貌。
       第五条  凡在景区内进行各类建筑和旅游网点建设,必须适应环境景观的要求,严格按雅丹地貌景区总体规划进行建设,与景区自然风貌和周围环境相协调。
       第六条 凡在景区内从事开发、建设和旅游服务业活动的,都必须取得管理处颁发的经营许可证,由管理处统一安排经营场所和活动范围,并收取管理费。
       第七条 未经管理处许可,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景区内修建房屋、打井取水、采集沙石、开挖矿产、行驶车辆、割草放牧、乱扔垃圾、攀垣触摸、猎奇探险。确需到景区内探险考察及进行其它活动的人员,须经管理处批准后方可入内。
       第八条 非旅游观光过往车辆,要远离景区,按管理处确定的路线行驶。
       第九条 凡来雅丹地貌景区参观游览的中外宾客,一律购买门票,凭票入内,按规定的线路参观游览。
       第十条 严禁携带猎枪和易燃、易爆品进入景区。严禁在景区内搞封建迷信、酗酒闹事等活动。不准在景区内乱扔杂物(如酒瓶、瓜皮、果核、包装物等)污染环境。
       第十一条 凡到雅丹地貌观光的车辆和飞机,要统一停放在停车场和机坪,由管理处统一管理,并收取一定的停车、停机费。
       第十二条 雅丹地貌景区要做好文明游览的宣传教育工作,要制定游览注意事项,引导游客遵守秩序,爱护资源,注意卫生,特别要加强治安、安全管理工作,确保国家财产和游客的安全。
       第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由管理处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罚:
       1、对破坏游览秩序和安全制度,乱设摊点、阻碍交通、破坏公共设施,不听劝阴的,给予警告,责令其赔偿经济损失,并处以100元以上,5000元以下的罚款。
       2、对破坏地形地貌、打井取水、乱修乱建、采集沙石、破坏生态、攀垣触摸、乱刻乱划、任意钉凿、涂抹等,导致景观损坏或者失去原有科学观赏价值的,令其停止破坏活动,限期恢复原状。并可处以500元以上、5000元以下的罚款;不能恢复原状的处以5000元以上、50000元以下的罚款。
       3、在景区内不服从管理,酿酒闹事、乱扔垃圾和随地大小便,污染和妨碍自然景观的,除责令其停止酗酒,拣回垃圾外,可处以50元以上、1000元以下罚款。
       4、擅自离开规定线路进入景区的车辆,责令其停止行驶,并可处以1000以上、5000元以下的罚款。
       第十四条 所有收入按国家有关规定管理,专款专用,主要用于景区的保护、开发的建设等事业。
       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旅游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。
       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自日起执行。




Copyright © 2019 敦煌世界地质公园 版权所有

技术支持:敦煌市大景区管理中心开发
备案号:陇ICP备19000378号-1